| 科技项目合作 国际科技项目合作中的合同预制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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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近年来,中国高校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领域、国域和规模都呈不断扩宽、扩大的趋势,科研人员在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同时,对知识产权保护、技术保密等法律意识也普遍提高。但在与国外合作者讨论研究协议时,有很多时间要花在知识产权问题上,这是因为目前中国多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缺少一个统一框架,只能在实践中寻找最佳解决办法。高校或科研院所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:①国外政府合作项目;②国外基金会合作项目;③国内政府如科技部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的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;④外企合作项目。由于前3种合作模式的项目一般有合作框架协议,研发单位可以在协定框架下签订机构双方合同,而第4种合作方式因缺少一个合作合同的统一框架,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来解决。在此,本文以高校-外企合作为例,探讨国际科技项目合作中的合同预制问题。1
校企项目合作预制合同的类别及内容 项目合作前的合同预制是就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[1],按可签署的协议情况,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:①谅解备忘录;②框架协议;③保密协议;④许可(转让)协议;⑤技术服务协议;⑥实施协议;⑦可选协议。因为不同研发项目之间需求有较大区别,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,编制和签署对应模块所需的适用协议。确定好需要签订的合同类别后,合同的内容通常在法律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由双方约定,一般包括:①项目名称、内容、范围和要求;②履行的计划、进度、期限、地点、地域和方式;③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;④风险责任的承担;⑤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;⑥验收标准和方法;⑦经费、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;⑧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;⑨解决争议的方法或适用法律等[2]。
另外,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、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、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、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、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,以及其他技术文档,可以按照约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。同时,合同内容中不应有任何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条款,并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编制管理费和设施设备费。2
校企项目合作预制合同的特点及步骤 从实际高校-外企合作来看,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管理、保密与审查、专利技术转移等方面。因此,双方在起草合同过程中,应根据最基本的法律依据——《合同法》,或涉及技术跨境许可所需的《技术进出口条例》,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做出事先约定,通过与国外合作方进行协商,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,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,确保我方科研人员能有效掌握、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权益。
1) 校企合作预制合同的特点。 由法律规则的属性,合同中的条款可划分为三类:第一类,为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。例如,一个买卖合同,如果没有买方支付金额的条款,买卖合同则变成一个赠与合同。第二类,基于“强制性”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。如果条款被法律规则所禁止,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这些条款,也是无效的。第三类,是合同条款的中间地带,即所谓的灰色地带(grey
area)。在灰色地带中,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别规定一些条款,也可以故意对一些事项不作规定——因此,“默认性”的法律规则存在被利用的可能。起草合同的一方往往限定或规避利于己方的“默认性”规则,而另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来[2]。
在中方和外方合作时,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:外方带来一队谈判队伍,而中方只是找一两位律师或不太专业的人士应付。外方的律师往往以通用英文为由,要求由外方起草合同,起草完成后再交由中方审核并翻译出中文版本。这种看似公平且省事的方法往往为中方所同意及采纳。而中方这种让出合同起草权的行为往往使己方处于不利[2]地位。目前高校-外企合作的项目合同与上述情况类似,通常由企业起草,而合同对起草方较为有利。从商业角度趋利避害的条件反射本性来看,起草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,会不经意地压缩己方的责任与义务,相应地也就减少了合作方所应当享受的权利。作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高校或科研院所,应特别防范和化解技术转让中潜藏的经济和法律风险。
因此,在签署合同前,高校或科研院所在谈判前需要做充分准备,以商业的眼光把握好合作的灵活性、公平性,尽可能地邀请法律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协助。
2) 校企合作预制合同的步骤。 在高校-外企合作的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,关键问题及步骤包括:①确定参与方;②约定背景技术/未来成果;③限定所有权、使用权、义务责任;④规定遵循的规章制度/法律适用及纠纷。综上所述,开展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时,在谈判、审核和签订过程中,有意识地建立一套规范的合同预制方法或管理办法,能有效保护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,使其技术转让、使用符合国家和单位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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